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的“雙指”規 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在這以后,"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指定的時間、地點"這兩個本來沒有語義差別的用語,在實際操作中有了不同所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公民進行
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并由公安機關依照嚴格法律程序進行。而“雙規”由紀委或行政監察機關來隨便限制公民權利...。
為了防止串供等情形發生,"強制性"與"封閉性"成了"雙規"與生俱來的屬性,被"雙規"者與外界的聯系通常都被切斷。同時雙規又不像
拘留等強制措施有法定的時間限制。因此影響了嫌疑人的正常的生活,"不得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在實踐中成了一個難題。也導致了不少的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雙規 '很厲害,嫌疑人被
逮捕之后還可以會見律師,但被'雙規'者沒有這個權利。如果被判有罪,'雙規'期限還不計入刑期。"
雖然法學界對雙規進行了些許的不同意見,但是從實務界人士看來,雙規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從反腐敗斗爭 的現實需要來看,"雙規"措施確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員是特殊的職業,他們在掌握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同時,也就意味著要自動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和 自由。如果確有證據表明某些公職人員有以權謀私的行為,那么通過采取"雙規"盡快查清問題,能夠防止其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腐敗行為造成了嚴重的資源 浪費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權和發展權,我們應當更多地關注大多數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