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書委托
執行人有哪些權利?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
遺產;
(3)管理
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
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
執行遺囑的妨礙;
(8)請求繼承人賠償因
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二、立遺囑必須指定
執行人嗎?
立自書遺囑不是必須要委托
執行人。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遺囑
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
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
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
執行。
從上述三種遺囑
執行人中的后兩種來看,立自書遺囑,遺囑人可以不指定委托
執行人。當遺囑人沒有指定委托
執行人,在遺囑
執行時可按照上述三種
執行人中的后兩種來確定
執行人。
三、遺囑
執行人怎么指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
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
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
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
執行遺囑。
法律上從來就沒有規定過遺囑書是必須要委托
執行人的,但是,立遺囑人去委托一個具體的
執行人的話,這樣可以確保
遺產可以順利的按照當事人的意愿依法被相關人員繼承。因為很多時候就算有遺囑,后人都根本就不會按照遺囑分配
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