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恤金列入遺囑可以嗎?
繼承法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給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與他人。但撫恤金是用人單位給予死者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能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
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有關撫恤金的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
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
保險規定
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
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有在死者死亡之后才會就撫恤金的情況進行認定并發放,所以死者在立遺囑時根本不存在撫恤金的相關認定情況,顯然是不符合立遺囑的條件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親屬之間按照相關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