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招搖撞騙案怎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二、與詐騙罪的界限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5)犯罪目的的不同。有關招搖撞騙罪的犯罪認定和
量刑處罰情況,就是以上這些,具體情況還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后作出認定,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判罰結果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
上訴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