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簽署勞動
合同不給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1、沒有簽署勞動
合同不給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法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
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還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比绻萌藛挝槐黄扰c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站在員工的角度上來說,不給工資要比不簽
合同的性質惡劣的多,但是員工可能沒有反思過,之所以發展到最后公司連工資都不支付了,那是因為先前對不簽
合同的這種行為,員工本人肯定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這樣的話只能讓公司越來越無視員工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