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勞動
合同不能簽1、口頭
合同。這類
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
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2、簡單
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
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3、“暗箱”
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
合同。這類
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
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4、抵押
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5、雙面
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
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
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
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
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
執行。6、“賣身”
合同。少數用人單位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7、“生死”
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
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
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
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二、未簽勞動
合同發生爭議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 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
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對于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其實《勞動
合同法》中也有要求,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1個月,也就是說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遲一些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但是這個簽訂的時間最晚不得晚于雙方建立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