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遇到“未批先占”,農民應該怎么辦 對于“未批先占”的行為,應該向相關部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征地批準文件,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如果國土資源部門涉及行政不作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6項之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
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土地征收相關法律 “未批先占”這種違法占地行為十分常見,其中的“批”其實是兩層意思,一是農用地轉用審批。二是土地征收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也就是說,只有在獲取了這兩種批文后,征地才能開始進入實施階段。實踐中沒有獲取征地批復就開始動工占地、強拆被征地農民房屋的情況并不鮮見,這無疑是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特別是對于一些“重大民生項目”,有關部門“保項目”的心態嚴重,有時會放任土地違法事實的存在,這也是當下這種現象始終無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所在。 土地未批先占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農民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申訴,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利用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等手段維護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