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沒簽訂勞動
合同隨時辭職可以嗎?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履行離職程序。那樣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動離職,反而讓自己比較被動。如果依法提出離職,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和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不是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通常解除勞動
合同,有幾種條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3. 用人單位有勞動
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4. 勞動者有勞動
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離職。
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可以以未簽訂勞動
合同提出雙倍工資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
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 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
執行的情況;
(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
(三)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 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
保險和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情況;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是初次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必須和勞動者簽署相關
合同。如果勞動者未和用人單位簽署
合同的話,在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或者
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