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
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融資租賃
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在對方
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與一般
合同一樣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融資租賃
合同的效力也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所不同的是融資租賃
合同的解除與一般
合同的解除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條件。融資租賃
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
合同約定條款外(或除特殊情況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
合同內容或解除
合同?!钡囊幎ǎ此^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
合同簽訂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當事人往往需要變更
合同內容,刪節或補充
合同條款,使
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
合同目的或當事人自身利益的實現。在法定的條件下,也允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行使
合同解除權,使
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發生消滅(參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然而,如果將這些規定毫無保留地適用于融資租賃
合同,將不利于保護
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承租人的權益(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貸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夠的資金購買設備又難以獲得貸款。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已經投入了相當的資金,若允許出租人單方任意解除
合同,將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而蒙受損失。(2)為了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配套設備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約,會增加承租人的損失。(3)由于租賃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單方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購進同種物件,不僅是相當困難的,短期內也難以辦到,這樣勢必給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民事主體是可以通過將房屋租賃給用人單位融資的,此時依舊可以受到買賣不破租賃關系的保護。一旦租賃關系確立,不管是租賃主體,還是承租人,都不得在租賃
合同具有司法效力的期間,提出解除租賃關系的請求,否則先提出解除的主體,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