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分包他人對嗎?我國法律怎么規定?一、什么是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分包的條件有哪些?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三、承包人將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分包他人對嗎?什么是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分包給他人對嗎? 根據我國《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
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
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
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實際操作中,把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工程施工和勞務分包出去還是可行的。(二)什么是違法分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
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
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4)根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
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5)根據《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
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有資質的企業承包其資質范圍內的
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將其承包的
建筑工程分包他人對嗎?這個問題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整體轉包的行為,根據我國《
建筑法》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不允許的。第二種就是
建筑工程的部分分包,其主體結構仍應有發包人完成,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因此在具體的分包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但是可能存在著其他方面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