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過錯下職工是否可以隨時辭職?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1、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職工辭職后是否有賠償?
辭職后,單位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
合同約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照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和勞動
合同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經濟損失,是指對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紀、
違約職工,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一種經濟處罰,賠償的金額應低于單位的損失數額,并且應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以下五種情況下迫使職工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除以上情況外,一般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職工辭職應當按照程序辦理,履行自己的通知義務。當然,如果公司存在過錯,比如拒絕支付工資或者無故降低工資水平,不給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的,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對于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職工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