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對外簽訂的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分公司對外簽訂的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分公司對外簽訂的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
合同時,基于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
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
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可見,分析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單純的來看簽
合同的主體是分公司??偣驹诜止酒鸩诫A段,一般都會提供大量的資金,人才,技術設備上的支持,與此同時,法律和總公司都并沒有禁錮分公司簽
合同的權利,特別是總公司要學會成熟的管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