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有對外簽
合同的權力?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
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
合同,從而成為
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在實踐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分公司只能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并不是子公司,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母公司是不用參與子公司的生產經營以及決策的,就只是相當于一個投資者,但是分公司則不行,分公司的重大決策都需要總公司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