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與免除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條件,只是因為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免除處罰的情節,才免除其刑罰處罰。
減輕處罰與免除處罰雖然二者都屬于刑罰裁量中的法定情節,但二者存在嚴格區別。減輕處罰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如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3年,假如某人犯故意殺人罪,并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人民法院對該罪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這種情況就屬于減輕處罰。而免除處罰是對犯罪分子確定有罪,但并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某人犯盜竊罪,但依法具有免除處罰情節,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免予刑事處分決定,這種情況屬于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