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
合同是否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
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
合同是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的,房東和租客要依
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合同。租賃關系期間,協議中有相應的價格條款,雙方都必須忠實履行協議中規定事項。協議未到期,房東單方面要求漲價屬于
違約行為。
如果租賃
合同中對
違約金有約定(租房
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
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
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
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
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
違約金,作為
違約賠償;
二、租房
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
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毀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
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
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其實,很多租客有一個非常不好的習慣就是,在建立了租賃關系之后也沒有簽
合同的意識,如果從未簽過租賃
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提出增加租金這種請求的話,作為承租人來說也沒有什么其他的維權方法,沒有
合同的情況下一切都是空口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