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不批捕多久可以
起訴?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規定,刑事案件從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到提起公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實際情況而定。為了防止
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可以
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二、已刑拘沒有批捕就不會判刑了嗎?沒有批捕也有可能會被判刑,沒有
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話,公安還是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
起訴,檢察院如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話還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后判刑。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事實上,在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之后可能公安機關所采取的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這種強制性措施就長達6個月,然后批捕之后還能繼續偵查,包括偵查完畢之后還有審查
起訴,這期間都有法定期限。受害者家屬再著急,也沒有什么有效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