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工資買了
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個人工資買了
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
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
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
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
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
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已經延伸到
保險領域。那么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雙方購買的
保險、獲得的賠款,究竟是否屬于共有財產范疇呢?如果養老
保險金和
醫療保險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很多情況下,
保險關系中并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問題,因為
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
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壽險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3個:投保人、被
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
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
保險金就應該屬于誰,如果
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么
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么死亡
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
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很多情況下,大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并不是很清楚,比如說
保險這個問題認為就是屬于個人所有,但實際上如果是用婚后的財產購買的,應當屬于共同的財產范圍之內,只不過說在購買的時候明確的約定只屬于其中一方的權益,那么應當尊重這種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