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與買賣不破租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東出售房屋,在沒有與承租人解約的情況下,承租人依然享有房屋的租住權利。
《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租房
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
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土地使用權和買賣不過租賃之間的關系是,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轉讓也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但兩者的概念并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而且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轉讓都必須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劃撥土地就不允許隨隨便便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