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的
合同糾紛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訴訟可以嗎?不可以,因為
合同的主體是總公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雖然能作為訴訟主體,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轄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附屬機構,其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二、分公司對外簽的
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
起訴嗎?可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簽的
合同,
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
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
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以及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與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等訂立
合同,但是如果是訂立的
合同超過授權范圍的,就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追認,如果是總公司拒絕追認,但是所訂立的
合同卻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害的,總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