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見證遺囑是否可以直接過戶嗎?房管局要求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所有,如果想通過律師見證的遺囑,那么還需要慎重考慮,盡管律師見證的遺囑也是有效的,但其效力不如公證處公證的遺囑。二、相關規定1、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和遺囑公證完全是兩個概念。遺囑公證是被繼承人生前單方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按照遺囑來確定
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
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2、1991年8月31日我國司法部和建設部共同下發的《司法部、建設部關于
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
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以及
房產所有權證、契證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
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此規定,是必須要提供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的。3、但《民法典》并未規定在
遺產分割時須對遺囑中載明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再行公證。遺囑本身的目的就在于被繼承人在多個法定繼承人中根據其自由意志確定繼承人,因此遺囑、特別是經過公證的遺囑其本質就在于賦予特定的繼承人唯一性的繼承權。除非發生《民法典》規定的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否則遺囑繼承人對于遺囑確定的特定
遺產享有排他性的繼承權。《民法典》中也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此《聯合通知》既不屬于部門規章也不屬于地方性規章,作為政府部門的文件,其規定在公證遺囑生效后,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仍需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文書的規定違背了《民法典》的規定。所以說,《聯合通知》的規定并不合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在近幾年中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么如果在自己發生了意外或者是死亡的情況下財產也是會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進行分配,在遺囑生效前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進行撤銷和更改遺囑的內容,同時在訂立遺囑時也是不能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