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私下轉租出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是否合法?
承租人私下轉租出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是合法的,承租人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的,如租賃
合同允許轉租或者取得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轉租,轉租
合同有效。
如果租賃
合同不允許轉租或者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轉租
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二、房屋轉租協議
轉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當事人就房屋轉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轉租人經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 房屋 平方米轉租與承租人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約承租相應責任。
第四百六十四條 轉租期限:自 起,至 止計 年。
第六條 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 保證金人民幣元,于轉租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 使用轉租房屋的限制:
1、本轉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轉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
3、乙方于轉租期滿應即將轉租房屋騰出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用或任何費用。
4、轉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轉租房屋有改裝設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
建筑,乙方于交還轉租房屋時并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轉租房屋,除因天災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過失致轉租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轉租房屋因自然的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但社會很多人為了離自己的工作單位更加近一點,所以選擇在附近租房屋居住,但是由于工作變動可能會將房屋進行轉租,這種情況下必須要讓原來的房東了解情況,而且要有他們的書面同意說,否則的話就已經觸犯了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