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殖場被關停,補償方式和一般企業有什么不同? 基本是按照一般的生產經營性企業進行的,但養殖具有特殊性,與一般的生產經營性企業存在以下的區別: 1、土地補償和附屬物補償 很多養殖戶飼養家畜家禽都是在自家承包的經營地進行的,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這一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補償就行,費用一般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附屬物包括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用水用電環評處理設施等,按照重置費計算。 2、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為養殖是有循環的,比方說三個月一個批次,
拆遷打亂順序可能導致養殖場兩年之內建不起來,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按照每批次來計算養殖場的損失更加合理。實踐中,各地對“禁養”關停養殖場應當給予的停產停業計算標準是不一致的,各個企業的盈利虧損情況也各不相同,而且養殖場在這一補償項目上又具有相當的特殊性,所以值得養殖戶重點關注。 3、搬遷費用、搬遷損失 搬遷費除了將養殖場所內所有的機器設備、各項生產資料、辦公用品從一個地方搬遷到另一個地方所產生的搬遷費用,還包括搬遷損失,主要是指這些機器設備、生產資料在搬遷過程中因拆、裝所造成的機器設備損失、折舊、損耗等費用。如果是大型養殖企業
拆遷,這部分的搬遷損失要委托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各項獎勵費用 其實,可以將“禁養”看作一種特殊的
拆遷,政府為了早日完成禁養進度,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養殖戶盡早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禁養區內。各項獎勵的數額主要由具體的項目和地方政策制定的實施意見來決定。 二、法律依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25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就明確為符合條件的畜牧養殖業提供了獲得補償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