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臨“司法強拆”,被征收人是否還有救濟機會? 被征收人在面臨司法強拆時,可以采取以下的兩種途徑進行救濟,即 (1)在人民法院對強制
執行審查的過程中提出異議; (2)在人民法院作出強制
執行裁定后,被征收人認為強制
執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強拆時,應當首先要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沒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
執行的主體是否適格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征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可知,強制
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
執行人的法定
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