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保險詐騙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
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
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準,
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根據刑法規定,對于一切犯罪行為都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
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二、
保險詐騙的常用手段有哪些?1、虛構
保險標的。投保人向
保險機構投保的標的,實際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虛構的,投保人謊稱
保險標的滅失,騙取
保險金,也叫無的空保。2、編造虛假的
保險事故原因。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騙取
保險金,在事故發生后,故意向
保險機構虛構事故發生原因,將事故發生的不屬于
保險理賠范圍內的實際原因隱瞞,重新捏造屬于
保險理賠范圍內的原因,以此騙取
保險金。3、非
保險標的轉化為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因受損害而發生損失,
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保險金。但是犯罪分子常將多個相同種類物中的某一個投保,以節省
保險費。當其他相同種類物發生損失時,投保人則移花接木,將非
保險標的物代替
保險標的物,達到詐騙
保險金的目的。4、重復投保。投保人對于同一
保險標的,就同一
保險事故與多個
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
保險合同,然后通過制造
保險事故等方法,向多個
保險公司索取
保險金,從而獲得總額比實際損失高得多的賠款。綜上所述,不法分子虛構虛假的
保險合同等材料,準備從事
保險詐騙的,一定認定為
保險詐騙,如果是未遂,也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未遂和既遂其實都是犯罪的形態,只不過在構成要件及
量刑處罰上不同,對未遂的犯罪分子,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