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咨詢
合同,是受托方以自己的技術能力、知識能力,獨立自主、實事求是地為委托方特定的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分析、論證、技術性能預測、專題技術調查、技術分析評價報告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
合同。簽訂的技術咨詢
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一、委托的項目名稱。委托的項目名稱應當是所簽訂的技術咨詢
合同所涉及到的委托方交付的技術項目的全稱,即通常所說的“
合同標的”。
合同中表述的文字應與委托的內容一致,并不得有歧義。 二、技術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在
合同中應明確受托人為什么項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論證、技術性能預測、專題技術調查、技術分析評價報告,同時應提出應達到的指標和要求,在提交完成的
合同標的時,同時提交咨詢報告、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 三、約定提交咨詢報告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合同中應明確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應積極協助受托人,在規定范圍內委托人應主動提供工作條件、背景資料、數據,并根據受托人的要求補充必要的說明、追加必要的資料、數據和背景材料等。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要求。 六、咨詢報告的驗收、評價方式,是技術咨詢活動的十分重要的內容,驗收評價的方式應科學、公正,其方式可采用專家鑒定、專家評估等方式,如果雙方在
合同中約定以委托人認可為驗收條件的,也可以以委托人的認可作為驗收依據。 七、報酬支付的方式。報酬支付的方式一般有一次總付、分期支付、其他方式等三種支付方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應在
合同中明確,不可含混不清或不約定報酬支付的方式。 八、
違約責任。技術咨詢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違反
合同約定致
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按期完全履行,均應承擔
違約責任,支付
違約金或者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式、損失賠償的范圍、數額均應在
合同中明確,以避免爭議。 九、爭議的解決。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方式。雙方應在
合同中約定,按約定的方式不能解決爭議時,最終是訴訟解決,也可以不選擇其他方式,只選擇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