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
交通事故不可以復核《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將下列的四種情況排除在復核范圍之外: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
逮捕的;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對第一種情形,因為法院已經受理民事訴訟,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據,法院的審查相比較而言會更嚴謹。同時,根據法院最終解決原則和司法便民原則,行政權不能左右司法權,不能因為復核而使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久拖不決,從而浪費司法資源,不利于審判效率的提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經對證據進行了仔細的分析和審查判斷。這時,如果還受理當事人的復核申請,會影響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無論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對責任認定不服,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專業律師在法庭展開辯論,最終由主審法官來根據各方說辭進行綜合判斷。二、
交通事故復核應注意什么(一)簡易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不能復核由于簡易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復核范圍之外,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情案件的情況。一經適用簡易程序,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的當事人無法通過復核進行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是否屬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就成為重點。《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則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制作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的效力。(二)一旦提
起訴訟即終止復核程序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提
起訴訟的程序技巧來終止可能引起對其不利的復核程序。一方當事人一旦向法院提
起訴訟,那么復核程序就會依法終止,而原事故認定書就會被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供合議庭參考,使得申請人復核權利變成一紙空文。此種情況,應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說明一起啟動復核程序以及復核程序終止的原因,以此來降低原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綜上可知,發生
交通事故之后不能申請復核的情形主要有四種,其中尤其要注意,若是在道路之外的地方發生事故的話,此時不能申請復核,但卻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處理事故,比如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另外,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
起訴訟,那么此時也是需要終止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