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移送
管轄可以
上訴嗎?不可以的,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
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無當事人關于
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
上訴。移送
管轄適用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
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
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
再審。二、移送
管轄的時間是怎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移送
管轄的
上訴時間是10天。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移送只能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法院接收來自同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之后,發現本人民法院對于案件也是沒有
管轄權的,不得再次進行自行移送,此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制定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