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我們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別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除應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
執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上述法律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別自首。第二,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關鍵性條件。如果在司法機關掌握了犯罪人一定的犯罪事實之后,對犯罪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如
拘留、
逮捕,然后對犯罪人進行審訊,犯罪人在此基礎上就自己所犯的同時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進行如實供述,使司法機關更加充分、確實、詳細地掌握有關案情,則不構成特別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