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要保護現場并報警的情形有哪些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八條規定,道路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
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
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二、發生
交通事故怎么處理1、發生
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
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
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
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發生
交通事故,不是一定就要保護現場同時報警處理。因為一些
交通事故很輕微,也沒有造成什么損害,這種情況下自然也不需要報警,同時對事故現場也沒有什么值得保護的價值,很多時候當事人就直接私了解決了,甚至有些時候連
保險都不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