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是否能放棄該權利?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是能放棄該權利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對承租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棄權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買受人不能代承租人放棄此項權利。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
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
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
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