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簽訂
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分公司在簽訂
合同前對外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需要根據分公司收取保證金的原因分析,如果是向員工收取保證金的話就是不合法的,但不管分公司收不收保證金都是可以簽
合同的。依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具有對簽訂
合同資格的,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的保護。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
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
合同時,作為
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
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二、分公司有哪些特征?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
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實際上,現實生活當中的所有合作都得建立在合作條款,目的,內容等,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了的情況下,比如我們要和分公司進行合作的話,分公司無緣無故的要收取保證金,這種時候可以不和分公司合作,但不能說分公司收保證金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