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法律服務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終止法律服務
合同的效力有在于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合同各方當事人不再受
合同關系的束縛。另外,
合同終止還具有以下法律效果:(一)依附于主
合同的從
合同消滅。如擔保
合同關系應于主
合同終止后消滅。(二)當事人應依法承擔后
合同義務。所謂后
合同義務,是指在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三)在因一方當事人
違約而引起
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仍有權追究其
違約責任二、
合同終止的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
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6)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
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清償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
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我們國家的
合同類型多種多樣,其中現在由于服務業第三產業發展非常迅速,有很多的服務類型的
合同,在該類型的
合同終止之后,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一種解脫,無需再受到其約束,同時如果是其中一方強制性的要求終止的話,
違約責任依然需要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