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什么情況下不用補償勞動者具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需支付加付補償金的情形《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應該滿足如下條件:1、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2、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
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主張該權利。一般情況下,若是由有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那么需要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要是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并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自然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是向員工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