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咨詢
合同受托人的
違約責任依《
合同法》規定,承擔下列
違約責任: 一、《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技術咨詢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受托人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減少報酬或者免收報酬的
違約責任,并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委托人的實際損失。 1、沒有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是指受托人延期或者逾期提供咨詢報告,使委托人不能及時運用技術咨詢成果造成損失的情形。 2、提供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要求,是指受托人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的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咨詢報告或者提供的咨詢報告未達到
合同約定的要求。 二、受托人不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或者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文件等材料后,超過約定期限兩個月不開展技術咨詢工作的。 受托人
違約不履行技術咨詢
合同,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委托人的損失。 但是,受托人依照
合同約定作出的咨詢報告或者作出的決策意見在應用中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