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兩規” 和“兩指”,即紀檢監察機關接到群眾舉報或者發現問題后,責令涉嫌違法違紀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違紀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就是“兩歸”。《行政監察法》第20第3項規定:“監察機關有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涉嫌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這就是“兩指”。可見“兩指”和“兩規”都是紀檢監察部門對涉嫌違法違紀人員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兩者精神實質是一致的。
自首是我國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刑罰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刑事政策在
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事實情況。為了正確地認定自首,依法適用刑罰,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4月16日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關于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的基礎上,又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對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許多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從立法意圖上看,自首的設立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自首有罰當其罪的作用,有自首表現說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