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最短期限是多少沒有具體的規定的,《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勞動
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可以與這些季節性用工簽訂期限為3個月的勞動
合同。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更短的。二、勞動
合同的期限有哪些?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
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
合同的期限,一般有3種,分別是: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它是指訂立勞動
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這種
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務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
合同期限。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這種
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
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它是指勞動
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
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區別是約定
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大多數時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
合同都是屬于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就是在勞動
合同中,就具體的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的。至于是否有試用期,其實也是允許當事人之間進行約定,而這并不是必須的。要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決定不約定試用期,這也是法律允許的。而對于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期限,不管是最短期限還是最長期限,嚴格來說《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中,其實對此都是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