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雖然對自首僅規定了“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法定要件,但自動投案卻是包括必須是基于犯罪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含義在內的。這一點從后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也能體現出來。劉某
取保候審期間繼續犯罪,表明其投案后并沒有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也不是自愿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所以不能視為自動投案,當然也就構不成自首了。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取保候審后,畏罪潛逃,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如認定自首而予以從輕處罰,則會使犯罪人鉆法律空子,客觀上起到鼓勵犯罪分子采取類似手段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產生更壞的社會效果和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