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什么? 一、什么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
合同約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到底是什么呢?爭議點又在哪里?
(一)物權說
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主要理由有:
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承包人基于承包
合同而實際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對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權利。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集體組織在與農民簽訂承包合時,不能就同一標的設定兩個承包權,承包人對于其承包標的可以按照
合同的約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的義務。
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承包
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滿后,再次簽訂承包
合同時原承包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承包人根據
合同占有承包標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其權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誰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權。
4、《民法通則》將承包經營權規定為“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而不是規定在債權部分,至少說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債權之外的。
5、承包經營權是根據承包
合同設定的,但并不能據此認定承包經營權為債權。物權和
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
合同往往是物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經營關系中,承包人根據
合同請求集體將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經營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而承包人依據
合同直接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則是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可以對抗任何人。
(二)債權說
除了有學者認為其屬于物權的一種外,同樣有一些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的一種,主要理由有:
1、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連帶性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連帶于聯產承包,不是一個獨立的物權。“聯產”意味著承包人必須達到“承包指標”,發包人對作為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仍有相當大的支配力。
2、從承包人與土地所有者的關系上看,聯產承包
合同關系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權實際上只有對人而無對也的效力。
3、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來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轉讓承包權,而須經發包人同意,這種轉讓方式完全是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4、依《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就會出現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土地使用權,又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梯次結構,這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不無疑問。
5、在土地轉包關系中,轉包人取得的權利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若該權利性質為物權,這顯然違背一般物權法原理,若為債權,則立法上和實踐上不得不區別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目前討論仍在進行。而出現物權和債權說兩種不同的見解,表明了中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規范的沖突,依體系解釋方法,民法通則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為他物權自屬無疑。但是從其他法律規定中又偏向于債權。或許正是因為存在這些規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規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低價位的具體規范中,表現出許多債權特征,從而就有了物權說與債權說的不同見解。由于問題本身較為復雜,因此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存在疑問的話,可以咨詢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