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
離婚財產協議部分條款是否可以?
變更
離婚財產協議部分條款是可以的,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
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
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
離婚協議書是可以修改的。
二、
離婚協議書怎么修改
(一)領取
離婚證后,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
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
離婚變更協議書。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
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三)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
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
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
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
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于
離婚的時候都會將一些關系分配得非常的明白,比如說財產和孩子的問題,而
離婚協議書在這里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起到約束和限制的作用,當然,有些情況之下,雙方同意也是可以對這個協議書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