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一審的
上訴期是幾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二、刑事案件
上訴如何提起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人通過原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
上訴期滿后3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
上訴狀后3日以內將
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
上訴狀后3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人在
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
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抗訴應以書面形式,即必須制作抗訴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中的
上訴權,一般是由特定的主體享有。作為案件中的受害人,并不在此范圍內。通常如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只能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檢察院在接到申請之后,也會作出審查,符合抗訴條件要求的,才會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而是否作出抗訴決定其實都會對申請人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