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37天不批捕不放人嗎?如果刑事
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
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后,必須立刻放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一)需要
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
逮捕手續;(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
逮捕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
起訴;(三)
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
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二、司法解釋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
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
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
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需要明確的是,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不同的審理時期都有不同的審理期限,司法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具體情況下如果涉及到批捕的情況,必須由公安機關對批捕的情況進行認定后果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