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二次退偵后怎么處理?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
逮捕,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有哪些處理方式?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
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釋放。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
起訴刑事案件的時候,會重點看是否證據充分,如果不足,則不能草率
起訴,而是應當退回補充偵查。根據刑訴法規定,退偵次數最多兩次。經過多次退偵后,檢察院按照程序應當不
起訴當事人,并且通知辦案機關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