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一、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家庭承包經營權主體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為單位,而非以該戶的內部成員為單位。關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范圍即資格問題,我國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但各地在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或辦法中,對此作了相應規定。農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時,下列人員享有土地承包權:
1、原始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直未遷出,且為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或者其直系后代;
2、因結婚、
離婚由農村居民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養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4、符合以上三項條件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戶籍遷出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等。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農業部關于發布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34條規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為自然人的,其繼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戶內成員增減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二、糾紛解決的方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
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2、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3、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綜上所述,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