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上訴期限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
二、刑事審判
上訴的主體
有
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
上訴權的人的
上訴權。
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
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
上訴。
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
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
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
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
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
上訴的時間;
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
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
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
上訴人。
上訴人在
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
上訴的,應當準許。是否提出
上訴,以他們在
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上訴人在
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
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
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
上訴,并按照
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刑事案件中的
上訴權,一般是由特定的主體享有。作為案件中的受害人,并不在此范圍內。通常如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只能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檢察院在接到申請之后,也會作出審查,符合抗訴條件要求的,才會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而是否作出抗訴決定其實都會對申請人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