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共同債務的約定能對抗債權人嗎在協議
離婚時,雙方約定一方負擔債務是否有效,需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
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對債權人則無效,債權人可以
起訴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要求還款。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償還債務時首先考慮其共有財產,如共有財產不足或不存在可供
執行的共有財產,那么夫妻雙方任何一人均負有對債務的清償義務。而夫妻協議
離婚時對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在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債權人權利的限制,故僅對夫妻雙方之間存在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所借的債務用于賭博等不合理開支或屬于個人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只要能夠提供證據,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分居期間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
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可見,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尺是: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負的債務與分不分居沒有關系。在
離婚協議中,
離婚夫妻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債務作出處理,但在就共同債務作出約定之后,要知道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是并不會受此約束的,也就是
離婚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在
離婚之后,債權人也是可以
起訴離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其償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