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
房產離婚如何分配?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
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
離婚時,夫妻的共有
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
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
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二、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
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續存期間所得到的財產,不管是金錢、還有
房產在分割的時間都要各自一半,對于不動產的話,就要雙方好好的協商,盡量在分割的時候不損害到各自的利益,所以,
離婚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