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立功的條件:
單位立功的條件是指單位在犯罪后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成立立功的法定要件。筆者認為,單位立功的條件應當包括:主體條件、時間條件和行為條件。
1.主體條件。即成立單位立功的主體由犯罪單位內含有關責任人員構成。按照新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犯罪單位包括犯罪公司、犯罪企業、犯罪事業單位、犯罪機關和犯罪團體。
2.時間條件。刑法上的立功可分為廣義的立功和狹義的立功。廣義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
執行完畢,狹義立功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本文探討的單位立功為狹義的立功,其時間條件應是單位犯罪預備以后、單位犯罪的判決或裁定之前。單位犯罪預備之前的單位的單純犯意過程不發生立功問題,因為此時單位并沒有實施危害行為,沒有也不可能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任何客觀實在的威脅或侵害;在單位犯罪的判決或裁定之后的刑罰
執行過程中,只發生刑法上的廣義的立功而不發生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狹義的立功,因為在此過程中的立功構成了作為減刑條件的“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至于刑罰
執行之后,與單純犯意過程一樣,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