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批捕才能
取保候審吧?不批捕的情況下也可以
取保候審的,這只是一個程序要求,公安機關采取
取保候審是因為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是因為證據不足。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以后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為沒有采取
取保候審措施導致的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所以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只要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后也能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
拘留、
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
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
取保候審。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有關
取保候審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還涉及到司法機關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審查確認的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
取保候審的條件應當是犯罪事實沒有造成的后果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直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