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案件訴訟財產
保全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案件訴訟財產
保全的規定是先申請財產
保全,再
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 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保全財產的人。
非常生活當中關于
離婚類型的案件的話,有些情況之下,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不復存在了,就會導致惡意轉移財產,使對方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此時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訴前
保全的話是對自己財產權益維護的一種重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