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賠償
違約金情形有哪些?情形:《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各種各樣,但只要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其一,只要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就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其二,約定違反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花費了多少費用,在勞動者
違約后向其支付
違約金時也不應超過所花費費用的數額。其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所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
違約金與用人單位花費的培訓費用應按一定比例分擔。勞動者如果是在勞動
合同的期限屆滿之前辭職的,應當與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是在辭職前的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形式的,單位可以視為沒有收到通知,還有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出于孕期的女職工的。